本頁為名詞於 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2019-07-1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加重結果犯

故意犯罪,但犯罪結果卻超出行為人當初的預期,如故意輕傷致重傷或致死,這稱為加重結果犯[1],只犯一罪。刑法對此種情況,法定刑會加重,不過,並非每一種加重結果,都有加重刑罰,如故意放火致死[2],刑法對致死並無加重處罰規定,就只能個別論罪科刑。

 

註腳

  1.   刑法第17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173條:「
    I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