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73條:「
I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