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可以展現自己的獨特性,並與其他人做出區別,要如何命名是人民的自由,受到憲法第22條[1]的保障[2]。 民法第19條[3]有規定,姓名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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