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6-0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解除

契約當事人溯及既往消滅契關係,回復到沒有締約的狀態。解除分為兩種:

契約約定的解除: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契約,兩方都要回復締約前的原狀,將物品或金錢還給對方。
法律規定的解除:例如參考民法第360條項[1]。店家保證戒指是純黃金打造,客人買回去後發現是鍍金的,缺少店家保證的純金品質,因此客人可以解除契約,把鍍金戒指還給店家並取回款項。

註腳

  1.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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