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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詰問

反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經過主詰問後,再由另一方對證人、鑑定人問話。
反詰問的目的是要確定證人、鑑定人發言是否信性,並看看是否可以問出在主詰問時沒有揭露的事實。

一般來說,證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反詰問者(非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不利,所以反詰問的時候可以提出誘導問題[1],也就是說,不可以問題中本身不能包含答案。
例如:「你有親眼目睹,還是透過監視器,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害人說要打被告?」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2:「
    I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II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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