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

圖1 公聽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公聽會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所謂公聽會,是指行政或立法機關於審查議案之際,邀請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以作為審查議案之參考[1]。例如土地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要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2]
另外,常跟公聽會一起提到的是「聽證」,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都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3],公聽會只是蒐集意見,對機關並沒有實際的拘束力。

註腳

  1.   陳明燦(2018),《土地徵收導論》,第2版,頁69。
  2.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I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II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III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IV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3.   Sherry R, Arnstein(1969),〈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e of Planning》,第35卷第4期,頁21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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