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保險

政策性保險是指政府基於實踐政策目的,用法令強制特定範圍的人民投保,並且規定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不可以拒保。而且保險經營採取「無盈無虧」的原則,跟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同。
但政策性保險還是透過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而不是由政府當保險人[1],保險費率的計算,也跟商業保險相同,會依照被保險人的風險計算,這些特色都跟社會保險不同。因此,政策性保險是介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特殊形態[2],例如汽車責任保險[3]、學生團體保險(學保)[4],都屬於政策性保險。

註腳

  1.   相較之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就是政府,所以健保是社會保險,不是政策性保險,請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條:「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2.   葉啟洲(2013),《保險法實例研習》,第3版,頁20。
  3.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係屬於一種社會福利性質之政策性保險,迥異於一般商業性責任保險之性質;其政策性目標,在經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俾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致被保險人受賠償之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額予受害人之責,使汽、機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合理之基本補償,以實現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保障行人之安全與權益。」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7條立法理由:「本保險為強制性政策保險,規定凡符合本保險之學生及幼兒定義者應參加本保險。」請見,立法院(2018),《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62期,頁4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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