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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送達

圖1 一般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一般送達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在其他地方遇到應受送達人並交付給他,也符合一般送達的要件。若不知道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是不能夠送到這些地方,或者應受送達人要求,也可以送到應受送達人的就業處[1]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
    I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II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III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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