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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送達

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是他造當事人,就不能用把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的方式送達[1],例如離婚訴訟的開庭通知書不能補充送達給同居的配偶。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
    I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II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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