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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沒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絕收領時,直接將文書放在送達處所,此時即發生送達效力[1]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
    I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II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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