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

指行政院請求立法院就已經決議的事項再重新審議的行為。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1]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經總統核可後,再送回立法院請立法委員覆議(有點像是客戶提出諸多無法實現的要求,廠商請客戶重新想想是不是真的需要這些東西的感覺)。但如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有1/2以上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也就是行政院覆議失敗時),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不可以再爭執。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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