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真

驗真(authentication),是一個在法律程序中的概念,指的是「確認當事人拿出來的證據是不是就是他所主張的證據[1]」。舉例來說,今天原告拿出Line的對話截圖,主張被告在對話中承認有欠錢,但這份對話紀錄的截圖是不是真的存在,或者是原告假造的,必須要先經過驗真、確認原被告之間真的有這樣的對話,法官才能夠用截圖當作審判的依據。

註腳

  1.   詳細的學術性定義,可以參考李榮耕(2014),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1期,頁183。
    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上開爭點,從比較法看來,為美國法之驗真程序(Authentication),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我國刑事審判實務,也經常發生驗真程序的爭議,例如上開扣案槍枝案,或販賣毒品案件中,被告辯稱通訊監察譯文中非其本人,此時,檢察官必須證明,通訊監察譯文中,為被告與購毒者之對話,從此可知,我國刑事審判實務,亦經常面對驗真程序的爭議。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第355條至第359條,亦有針對文書證據驗真程序的相關規定。據此,驗真程序,在我國並非全然陌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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