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辯護

圖1 任意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任意辯護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任意辯護是強制辯護的相對概念,這兩者的區分是在「如果沒有律師到場辯護的情況下,法官可不可以審理或判決[1]」。強制辯護案件中,律師一定要到場做實質辯護,而任意辯護案件中,有沒有律師到場都可以,也就是被告可以不用找律師幫忙辯護,法院也不需要為被告指定一個辯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縱使是任意辯護案件,只要被告已經找好律師了,就還是要讓他的律師到場為他辯護,如果法院在被告已經找好律師、但律師卻沒有到場辯護的情況下判決,雖然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2]」的情況不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是指「強制辯護案件」或者已經「指定」辯護人的狀況),但因為沒有讓被告受到充分保護,還是能夠以此為理由上訴[3]

註腳

  1.   說明可參考林俊益(2020),刑事訴訟法概論(上),20版,頁99-104。
  2.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3.   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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