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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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
審判中
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最輕3年以上重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中)低收入戶,或者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偵查中
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影響甚鉅,所以有強制辯護的適用。另外如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或者是具原住民身分,在偵查中沒有請律師,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不當限制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該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