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主義

立憲主義[1](或譯為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概念在於,透過憲法規範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行使行為,避免政府因濫權而使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
通常立憲/憲政主義的概念與民主國家之間會產生極大的連結,因它具有下列特性,而使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憲法限制,能有效的發揮、避免政府濫權。
一、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2]
二、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3]
三、依法而治(rule of law)[4]

註腳

  1.   關於翻譯為立憲主義或憲政主義的選擇問題,可參考王泰升(2014),〈西方憲政主義進入臺灣社會的歷史過程及省思〉,收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8輯,頁53-54。
  2.   在法律規範中並未有限制,而是透過習慣、先例所形成的一套行為準則。當這些習慣、先例符合憲政價值的情況下,也能獲得多數人的支持並成為慣用的行為。故能在憲政規範不明確的情況下(特別是不成文憲法),依此彌補了法律文書中規範的不足之處。舉例來說,像是以不修改憲法為前提,政府單位透過實質的政治行動,改變憲法的實質內涵。相關例證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
  3.   讓國家公權力能夠分散而不全然屬於單一機關所擁有,最常見的便是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態樣,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落實制衡概念(check and balance)。
  4.   透過法律所建構起的系統,讓所有人的舉止行為都能符合這套系統所生之限制,並平等的適用於所有成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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