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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公民投票

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1]」。

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2],適用於以下事項[3]

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
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過去曾辦理過的各項地方性公民投票,可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製作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一覽表」。

註腳

  1.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2.   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2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3.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3項:「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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