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書記官是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的職員[1]。

書記官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檢察官去開庭,打字紀錄開庭內容[2]。法院開庭時書記官會穿著全身黑的法袍[3]、坐在法官席正前的右下方[4]。
除了打字紀錄,其他工作內容像是將訴訟相關的文書編成卷宗並保管[5]、受理當事人聲請閱卷[6]、製作裁判正本[7]及其他書類正本、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批示的事項(例如發函函詢函調、送鑑定、調取贓證物等),以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也有出差的行程,例如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可能要去現場查封;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

註腳

  1.   法院組織法第22、38、52、69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1、22條。
  2.   民事訴訟法第212條、刑事訴訟法第44條、行政訴訟法第128條。
  3.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3條、第4條第5款。
  4.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2項:「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5.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刑事訴訟法第54條、行政訴訟法第95條。
  6.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7.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刑事訴訟法第52條、行政訴訟法第234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