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導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1]
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要依情況從事適當處置,如豎立警告標誌、適當移置車輛、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配合調查等等[2]。如果沒有進行適當處置而離開現場,就會是俗稱的「肇事逃逸」行為,可能會有相應的行政[3]、刑事[4]責任。

延伸閱讀:
王泓鑫(2021),《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

註腳

  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I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4.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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