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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目的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例如名譽、聲望,只有著作人本人可以享有,不能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1]),也沒辦法授權,最多約定不行使權利。著作人格權包含三種權利,內容為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3])以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4])。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21條
  2.   著作權法第15條
  3.   著作權法第16條
  4.   著作權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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