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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法院審判案(事)件,其組成法庭的法官人數在三人以上,就稱之為合議庭。例如憲法法庭由大法官15人組成、最高法院大法庭由法官11人組成、最高法院民事及刑事庭由法官5人組成、高等法院各庭由法官3人組成。

在此需要附述:法律特別規定,極少數的合議制法庭成員,其中有不是法官卻也共同參與審判的情形。例如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所規定的參審員、自民國112年開始施行「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的「國民法官」,都沒有法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