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10-0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假扣押

債權人要向債務人請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產(例如請求給付手機100支),擔心債務人日後可能沒辦法給付或給付有困難,為了保全債權,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1],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間處分財產,避免債務人脫產。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I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II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I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II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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