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蘇國欽(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公證書

依照公證法所為的公證書。作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是指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公證法第13條[1]第1項所列特定法律行為所作成的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等文字,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註腳

  1. [1] 公證法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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