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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

依照公證法所為的公證書。作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是指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公證法第13條[1]第1項所列特定法律行為所作成的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等文字,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註腳

  1.   公證法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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