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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

目的在保護作者對著作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著作物(作品)在市場上的對價交換。相較於著作人格權只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包含相當多的權利內容,依據著作本身性質上的不同,可能會有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1〕)、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2〕)、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3〕)、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4〕)、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5〕)、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6〕)、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7〕)、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8〕)、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9〕)、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10〕)、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11〕),總共11種權利。



註腳
〔1〕著作權法第22條


〔2〕著作權法第23條


〔3〕著作權法第24條


〔4〕著作權法第25條


〔5〕著作權法第26條


〔6〕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7〕著作權法第27條


〔8〕著作權法第28條


〔9〕著作權法第28條


〔10〕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11〕著作權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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