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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

目的在保護作者對著作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著作物(作品)在市場上的對價交換。相較於著作人格權只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包含相當多的權利內容,依據著作本身性質上的不同,可能會有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1])、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2])、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3])、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4])、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5])、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6])、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7])、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8])、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9])、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10])、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11]),總共11種權利。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22條
  2.   著作權法第23條
  3.   著作權法第24條
  4.   著作權法第25條
  5.   著作權法第26條
  6.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7.   著作權法第27條
  8.   著作權法第28條
  9.   著作權法第28條
  10.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11.   著作權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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