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3-05-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客體錯誤

行為人因為誤認錯目標,對錯誤的目標做出了犯罪行為,這種情形就被稱為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又可以分為等價客體錯誤和不等價客體錯誤。

舉例來說:

等價客體錯誤
B平時一直言語羞辱A,A懷恨在心,想要趁著B一人去深山健走時將其殺害。但因為將在草叢小便的C誤認成B並開槍將C殺死。此時因為B和C一樣是人,就是等價客體錯誤,A殺死C還是會成立殺人罪[1],不會阻卻A的殺人故意。
不等價客體錯誤
A持著獵槍上山要打獵,途中經過草叢發現有動靜,以為是野生的鹿便持槍向草叢射擊,射擊後走進草叢才發現剛剛射殺的是在草叢小便的C。此時原先的目標C是人、誤認的鹿是動物,不是都是人或都是動物,就是不等價客體錯誤,A誤認人是動物,並不是故意要殺人,所以可以阻卻殺人故意,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2]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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