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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
通用
簡稱長照,指對於身心
失能
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的人,依個人或照顧者的需要,所提供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的醫護服務
[1]
。
註腳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
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陳婉榕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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