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位國民法官

圖1 備位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備位國民法官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為了審理需要,除了選任6位民眾擔任國民法官,法院也會再抽選1至4位預備的人選,這些人就是備位國民法官。當被選為國民法官的人不能執行職務時,這些預備的人選就會依序遞補成為國民法官[1]

註腳

  1.   國民法官法第10條第1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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