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依照國民法官法選任後,實際參與法院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就是國民法官[1]。
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是具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身分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受監護宣告等[2],即便符合前面的要件,依然不能被選為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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