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2-08-1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放火

故意[1]引起燃燒或火災的行為,指行為人一開始就想要使建築物、交通工具、物品燃燒,所以進一步點火引燃物品的行為。
而放火的行為不拘形式,例如想要使房屋燃燒,可以先直接針對房屋的易燃部分(如木質地板)點火,或者先在家具上點火燃燒、再進一步引燃房屋[2]。放火行為的處罰會比失火更重。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