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10-1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有認識過失

詳見本辭典「過失」詞目。

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1]。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2]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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