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由他的直系血親親屬(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1]

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2]
1. 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3]
2. 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3. 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4. 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註腳

  1.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林秀雄(2017),《繼承法講義》,第7版,頁28-32。
  3.   民法第1145條:「
    I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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