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莉娟(認證法律人) 2022-10-26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累進處遇

指依照受刑人入監時的刑期來編列級數進行管理的方法。級別依序是第四、三、二、一級[1],各級別有自己的責任分數,從18分到612分不等[2],類似「債務」的概念,不同級別的受刑人有不同的生活待遇,要從第四級慢慢進級到第一級,需在日常的教化、作業跟操行成績表現良好,獲得成績分數來抵銷責任分數,原則上抵銷完畢就可進到下一級[3],藉此來鼓勵受刑人在監所努力向上。

註腳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1條第1項:「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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