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命法官

圖1 受命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受命法官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要負責主導訴訟中的準備程序[1]。準備程序就是先由受命法官一個人開庭進行,處理爭點整理、確認雙方要爭執哪些、不爭執哪些事項等等[2],都處理好之後,下次再和審判長、陪席法官一起開庭審理。此外,判決書通常也是由受命法官撰寫[3]。所以受命法官通常是對案件卷證內容最熟悉的。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2.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3.   姜世明(2014),《法院組織法》,修訂4版,頁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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