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刑法

專指普通刑法[1]特別刑法[2],不包括附有刑罰[3]的行政法規[4][5]

註腳

  1.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
  2.   例如陸海空軍刑法
  3.   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
  4.   包含所列出之法條但不限於。
  5.   例如銀行法第125條:「
    I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II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III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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