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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刑事法
國家對於違反
刑法
的人,依違反刑法的嚴重程度處罰(
應報理論
);
同時讓一般人在預見犯罪可能受到的處罰後,不進行犯罪(一般
預防理論
);
也讓違反刑法的人在受處罰之後,不再犯罪(特別預防理論)。
刑又分為
主刑
和
從刑
[1]
。
註腳
刑法第32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36條
:「
I 從刑為褫奪公權。
II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貢獻者:
蘇國欽
認證法律人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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