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

國家對於違反刑法的人,依違反刑法的嚴重程度處罰(應報理論);
同時讓一般人在預見犯罪可能受到的處罰後,不進行犯罪(一般預防理論);
也讓違反刑法的人在受處罰之後,不再犯罪(特別預防理論)。
 
刑又分為主刑從刑[1]

註腳

  1.   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36條:「
    I 從刑為褫奪公權。
    II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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