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刑

縮刑的另一個名稱,又稱之為善時制度。指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每個月可以縮短一定的刑期,藉此來獲得提早回復自由的機會、也可促使受刑人在服刑過程中努力悔改向善的制度。而縮刑與假釋相同,都是與累進處遇制度一起運作,一般受刑人必須累進處遇至少達到三級的級別,才符合適用縮刑的前提資格[1],但如果是外役監受刑人,則第四級或是未編級的受刑人都適用縮刑[2]

註腳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2.   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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