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

刑法分則的「公然」,指在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看到或聽到的情形,例如在市場或捷運站裡暴露生殖器讓大家觀看,就是公然的情況,可能違犯刑法公然猥褻[1]。多數人則是指「3人以上」可以聽到或看到[2],所以像在超過3人的line群組裡對某人人身攻擊,或在社群平台公開罵人,也可以算是公然的情況,而涉及刑法公然侮辱[3]。而且,只要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能夠」看到或聽到的條件即可[4],不一定要實際有人聽到或看到犯罪行為。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又輔導室並非諮商室,任何人都可以進出,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當時輔導室除了告訴人及被告外,尚有證人高健宜主任及二位老師及小孩,人數已有三人以上,亦符合本罪之『公然』要件。……」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