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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通用
圖1 本票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本票屬於
票據
的一種
[1]
,須記載下列內容,缺少其中一項則本票無效(法律上稱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
發票人
簽名。
2. 表明為「本票」的文字。
3. 一定的付款金額。
4. 發票人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年、月、日。
除了上述事項外,法律上也要求本票應記載「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資訊,只是未記載的話不會直接導致本票無效(法律上稱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是另依票據法上的其他規定處理
[2]
。
延伸閱讀
黃于玉(2022),《
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二):票據要填寫完哪些項目才會有效?
》。
註腳
票據法第1條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票據法第3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120條
:「
I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II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III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IV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V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VI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1條
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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