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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播送權

基於供公眾收聽或收看為的,以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1])。公開傳輸權以及公開播送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傳輸權是「不同步,得以隨選播出」;而公開播送是「同步」,例如電視播出、直播。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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