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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鑑賞期
民事法
圖1 七日
鑑賞期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消費者
保護法第19條
[1]
規定,
通訊交易
或
訪問交易
的消費者,只要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者書面通知,便得「無條件」
解除
交易訂下的
契約
。
註腳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貢獻者: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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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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