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

圖1 列舉扣除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相對於標準扣除額是統一的金額,列舉扣除額則是依照實際的支出項目來計算扣除額度[1]

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只有6種[2]: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
要注意的是,每個細項的規定不同,有的有上限、有的沒有[3],或是有的以人數計算、有的則是以戶數計算[4],所以申報前都要再三確認。

另外,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二種不同的計算方式,所以只能選擇一種來申報。至於如何選擇,就是看自己的「列舉扣除額是否大於當年度的標準扣除額」,畢竟標準扣除額是一個固定金額,但列舉扣除額則是依照實際支出來計算,所以列舉扣除額有可能會大於標準扣除額,此時,用列舉扣除額來申報就會比較有利[5]

註腳

  1.   要申報列舉扣除額,必須檢附證明文件,所以若有可適用的扣除項目,相關單據務必妥善保存。
  2.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   例如:對政府的捐款沒有上限,捐多少就可以報多少,但保險費的上限則是2萬4,000元。
  4.   例如:保險費是以人數計算,但房屋租金支出是以戶數計算。
  5.   舉例來說,某一年度的標準扣除額為12萬元,但我的列舉扣除額可以扣到20萬元(假設捐款可以報10萬元、保險可以報2萬元、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報8萬元),則此時我就可以選擇能夠扣比較多的方式──也就是以列舉扣除額──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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