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鑑賞期

圖1 七日鑑賞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七日鑑賞期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1]規定,通訊交易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只要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者書面通知,便得「無條件」解除交易訂下的契約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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