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臨時會

圖1 股東臨時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股東臨時會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股份有限公司在必要的時候由召集人召集[1],並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2]

若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要在15日前通知,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的股東,可以在資訊觀測站公告,不用個別通知[3]

註腳

  1.   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2.   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3.   公司法第172條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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