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惠婷(認證法律人) 2023-05-18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自由刑

刑法上依照犯罪者被剝奪的權利種類不同,可將主刑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三類。

自由刑就是剝奪犯罪者的人身自由,依照時間長短又可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1]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2款至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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