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

圖1 重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重整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目的在於協調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是一種使陷於困境中的公司得以維持與更新事業的制度。

當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但這家公司又還具有重建更生的希望及可能,此時這家公司本身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公司裁定准予重整[1]

註腳

  1.   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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