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1],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