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金融服務業包含以下幾類:
銀行業
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信託業。
證券業
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期貨業
例如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顧問事業;但不包括期貨交易所。
保險業
例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郵政機構的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電子票證業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經營儲值卡業務的機構。
〔編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電子票證業」的定義,是參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但本條例已於2023年1月廢止,相關事項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一起規範,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會如何因應修正,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