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1-12-3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13條[1],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7條[2],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法律行為,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所必須」才可自由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

  1.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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