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陳琦姸 ( 認證法律人)於 2023-08-1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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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民事法上的意義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讓債權債務關係消滅[1]。例如A欠B新臺幣10萬元,B對A說10萬元不用還了、免除A的債務,而讓債之關係消滅。

除了「免除」之外,其他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還有「清償」、「提存」、「抵銷」及「混同」[2]

註腳

  1.   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2.   民法第2編第1章第6節「債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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