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麗雯(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應有部分

指各共有人對其所有權在分量上得享有的部分,於日本民法稱作「持分」,臺灣民間大多亦俗稱「持分」[1]。應有部分並非具體的存在,而是存在於共有物「每個抽象之點之上」[2]

 

註腳

  1.   王澤鑑(2014),《民法物權》,頁275。
  2.   最高法院57臺上2387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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